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教学督导宗旨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通过对学校教学水平和质量的调研、检查评估、监督和指导,促进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对教学工作投入更多的精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学督导机构 教学督导办为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机构,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教学督导办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督导员若干名,秘书一名。由主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职责
1、 根据学校ISO教学管理文件的要求实施教学检查、评估、监督和指导;
2、 根据学校领导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根据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
4、 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进行专项检查、分析,向主管校长汇报;
5、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找准薄弱环节,分析症结所在,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法
1、 检查教学管理有关资料,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 抽查教师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和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提出持续改进建议;
3、 深入课堂听课,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4、 对学生教学信息进行反馈的跟踪,组织听课、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发现教学经验,组织示范听课;
5、 抽查考试试卷的质量,进行考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6、 抽查各教学职能部门理论教学资料的完善情况;
7、 定期向主管校长汇报教学方面的情况。
8、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