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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3/10/15 10:30:47  浏览次数: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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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职技研[201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技工院校中尚未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教师上岗资格的在职教员;
        (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尚未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教师上岗资格的在职或后备教员。
        二、认定条件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劳社厅发[2003]15号)和我室《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通知》(粤职技研[2005]54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2013年4月7日至4月22日。
        省直教学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请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各申请人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附件1-2)。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附件1-3)。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的教育理论培训结业证原件、复印件(附件1-4)和《教学能力测评表》(附件1-5)。  
        5.教学单位出具申请人具备普通话教学能力的证明(附件1-6)。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1-7)。
        7.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8.申请认定专业技术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认定生产实习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附件1-8);申请认定专业技术或生产实习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职业技能教学(原生产实习教学法)的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认定文化理论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职业技能教学(原生产实习教学法)的成绩证明。
        9.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可不提供以上4、5项材料,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10.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可不提供以上4、5项材料,但需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教育理论的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
        11.对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可不提供以上4、5项材料,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12.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可不提供以上4、5项材料,但需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教育理论的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
        13.认真填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资料封面目录》(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贴于材料袋封面。
        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教学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须提交:
        1.《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申报认定审核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
        2.相片汇总页(附件4)(将所有申请人相片集中粘贴于汇总页内)。
        五、申报认定程序
        (一)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意见和出具有关证明,集中递交教学单位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退回证书原件。
        (三)经审核通过的材料送交我室,统一交由省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四)认定合格者由省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教师上岗资格证。
        六、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人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接受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可在所任教或当地省一类以上的技工院校接受测试;申报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教学机构承担测试工作;省属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人员由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安排统一实施测试。
        (三)各教学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不属于认定范围的人员,不得受理申请。 
        (四)对丧失教师资格或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上岗资格证者,由省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委员会撤销其资格,并收缴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五)受理申报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7楼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邮政编码:510115。
        联系人:吴细芬,联系电话:83352965(兼传真),电子邮箱:zhk@gdjys.org.cn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我室主页(www.gdjys.org.cn)-“综合办公”-“上岗资格认定”栏目下载。
 
附件(请自行下载)
        附件4:相片汇总页.doc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2013年3月25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省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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