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各系:
为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增强为学生服务的意识,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伤害处理程序:第一知情人(当事人)→班主任→系领导。
较重伤害处理程序:第一知情人(当事人)→班主任→系领导→学生处→校领导。
一、一般伤害。对在校内一般意外伤害的学生,第一知情人(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到场,将伤者送校医务室治疗,事后班主任视情报本系领导。
二、较重伤害。对在校内意外伤害较重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系领导,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系领导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程序上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到医院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并做好学生家长(监护人)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学生伤害情况由学生处按程序上报校领导。
三、校外伤害。对在校外意外伤害的学生,第一知情人(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并报班主任,班主任视情按程序上报。对意外伤害的学生,各系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调查处理工作,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伤害处理。对意外伤害的学生,各系要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协同相关部门,分清事故责任,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符合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规定的,按保险公司规定条款,由保卫处予以协调理赔事宜。对当事人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依法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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